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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群众满意办事窗口”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
[2007年06月11日]    作者:佚名   阅读:  【字体: 】【双击滚屏】


各镇(街道)司法所、本局各科室:
    为进一步推进我局办事窗口政风行风建设,根据统一部署,我局于今年开展创建“群众满意办事窗口”活动。为扎实推进本次活动,并结合我司法行政系统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作风建设年活动的实施意见》的要求,以提高服务质量、增强服务水平、让群众满意的目标,增强法纪意识,遵守职业道德,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工作机制,切实解决事关群众利益的问题,建立群众满意的“12348”法律服务文明窗口,推动司法行政系统作风建设,树立司法行政机关新形象。
    二、组织领导
    成立民主评议基层站所暨创建“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办事窗口)”领导小组,由局长李明任组长,钱平任副组长,陈一峰、钟凯骏为成员,并下设工作机构,确定陈一峰、钟凯骏、江浩、倪佳佳为工作成员。
    三、活动目标
    通过本次活动,进一步强化窗口行风、政风建设,继续深化政务公开,进一步向社会公开承诺办事时限、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和服务标准,增强工作透明度,切实方便群众,提高办事质量和效率。要做到规章制度上墙,台账资料齐全,工作人员服务热情文明,接受群众有效监督,切实做好党政参谋。 
    四、实施方案
    (一)宣传发动阶段(5-6月份)
    在五月底要成立民主评议基层站所暨创建“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办事窗口)”领导小组,召开本次创建活动动员会议,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做了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在六月初开展创建“群众满意窗口”建设的学习和宣传活动,通过座谈会、经验交流会等形式在本司法行政系统营造创建“群众满意窗口”活动的良好氛围。
    (二)、建立健全制度阶段(6—7月)
健全和完善首问责任制、AB岗工作制、失职追究制、否定报备制,一次性告知制等各项工作制度,对“12348”法律服务窗口的工作职责、工作流程、网络设置和服务标语予以上墙公示。
    (三)争创实施阶段(7-11月份)
    1、窗口标准化建设。(1)、各类展示标准化:台牌、来电来访登记表,分流单等台账要齐全。(2)、接待服务标准化:佩戴上岗证、接待热情、服务有耐心,用语要规范;(3)、环境标准化:窗口摆放物品要整齐有序,保持桌面整洁,不摆放无关物品,不串岗聊天。(4)服务质量标准化:实行首问首办负责制,由首次接待的工作人员与当事人必须对法律咨询或法律援助申请负责到底,主动做好上下环节衔接;接听、接待工作人员要正确引导当事人依法解决纠纷和矛盾;接待人员应作好接听、接待记录(来电、来访人的姓名、电话、地址、咨询内容以及答复,不能立即答复的,应提出处理办法);对于群众咨询法律援助事项或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时,接待人员要一次性告知。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材料齐全的申请,应一次性办结申请手续;对接听、接待当事人的法律服务要求视不同情况由接待人员转职能部门分流处理;对接听(待)所涉事项,不属司法行政系统职责范围的,应做好解释工作,并正确指导当事人前往职能部门咨询;对接听(待)中涉及的疑难、重大、紧急事项及群体性来访事件应立即向领导汇报,做好应急处理;忠实于事实和法律,保守当事人的秘密。
    2、“12348”法律服务窗口要设立“群众意见反馈箱”,对来访者接待完毕后发放《民意测评表》,由当事人填写完毕后投入“群众意见反馈箱”,每月月底进行一次统计,全年和每月的“群众满意率”均要求达到98%以上。
    3、“12348”指挥中心要建立“12348”信息专报制度,每季度1期,及时把重要信息上报市委、市政府并要做好全年的险情排摸工作。
    4、召开一次座谈会,邀请行风监督员对窗口行风建设作出评议。
    5、启动“询百人法律服务质量”活动,发放约500份问卷资料,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法律服务窗口建设的意见,收集建议。
    (四)检查验收阶段(11月份—年底)
    1、自查。民主评议基层站所暨创建“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办事窗口)”工作机构分月组织自查,对制度建设、台账资料、群众满意率、信息专报等逐项进行评议。
    2、抽查。民主评议基层站所暨创建“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办事窗口)”领导小组将对该工作机构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该工作机构予以纠正。
    3、复查。民主评议基层站所暨创建“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办事窗口)”领导小组对该工作机构在年底复查一次,发现有不符合文明窗口要求的,限期整改。对符合要求的,向市纠风办推荐。 
  
  
                                                                  平湖市司法局
                                                      二○○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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