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站长
首页
   当前位置:平湖市司法局 >> 政务公开 >> 部门文件 >> 正文  
站内信息搜索:
本类最新更新
关于“群众满意办事窗口”创建活
关于建立民主评议基层站所暨创建
关于调整机关工作组织领导机构的
关于印发平湖市司法局行政执法责
快速通道
【政务公开】
【法律服务】
  法律服务投诉
【法律援助】
  电话咨询
【其它内容】
关于印发平湖市司法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6年12月06日]    作者:佚名   阅读:  【字体: 】【双击滚屏】

平湖市司法局文件

平司[2006]23号

关于印发平湖市司法局行政执法责任制
实施意见的通知

      局各科、处、室:
      根据《嘉兴市司法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平湖市司法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湖市司法局
                        二00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平湖市司法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推进“法治平湖”建设,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推进依法治市、建设法治平湖为目标,以建立健全和落实行政执法、执法监督的各项制度为重点,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司法行政执法责任体制,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二、基本目标
      进一步明确执法职权和执法责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行政监督机制基本完善,行政监督效能显著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观念明显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明显增强。
      三、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职责
      建立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由李明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方案的实施,研究处理行政执法中的重要问题,监督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和落实工作,并进行督促检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具体承办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日常工作。
      本方案适用于本局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科室:办公室(法制科)、法律服务管理科、基层工作管理科、公证处、法律援助中心
      四、行政执法的内容
      1、律师执业证审核上报;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登记审核上报;
      3、行政确认法律援助。
      五、行政监督
      1、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监督;
      2、对公证员的监督;
      3、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4、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的监督管理。
      六、行政执法的程序
      1、律师执业证审核上报。
      律师执业证审核上报由法律服务管理科承办,其他有关业务部门共同办理。
申请人提出申请,经办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不完整、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材料齐全的,自收到材料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上报市司法局。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登记。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登记由基层工作管理科承办,其他有关业务部门共同办理。
      经办人员收到申请执业登记材料后,对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材料齐全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报分管副局长审签,提出审查意见,并上报市司法局。
      3、行政确认法律援助。
      行政确认法律援助由法律援助中心承办,其他有关业务部门共同办理。
      经办人员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提供法律援助的审查建议,对符合条件的,及时提出指派承担法律援助的机构建议意见,报主任审定;主任在2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材料和审查建议,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决定承担指派的法律服务机构;经办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下达指派决定。
      七、责任追究的内容
      本局办公室(法制科)、法律服务管理科、基层工作管理科、公证处、法律援助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具有依法应作为而不作为造成损害;超越职权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执法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显失公平,造成恶劣影响;违反法定程序和超越或滥用职权,经复议机关复议后被撤销、变更或者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和超越或滥用职权,经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判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其他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八、责任追究的方式
      1、对于局办公室(法制科)、法律服务管理科、基层工作管理科、公证处、法律援助中心及其工作人员的过错责任,分别适用或合并适用下列形式追究:
      (1)批评教育;
      (2)责令检讨改正;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缴销行政执法证件;
      (5)给予行政处分。
  需要追究党纪处分的,由纪委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责任追究的程序
  1、过错责任的追究。已确认的过错责任,由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或会同监察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应当送达责任机构和责任人。
      2、责任追究的实施。决定追究过错责任人的责任后,属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检讨改正的,由其所在执法机构负责实施;暂扣或缴销行政执法证件的,报市政府法制办依法办理;涉及调离岗位及人事任免的,报市委组织部或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依照有关程序规定办理;涉及行政及党纪处分的,报市纪委、监察室办理;涉及经济赔偿方面的,由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理。
      3、异议的处理。对追究过错责任的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申诉。                                 
      十、行政奖励 
      1、对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优秀人民调解员行政奖励;
      2、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行政奖励;
      3、对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主题词:司法行政 执法责任制 实施意见
抄送:市司法局,平湖市政府法制办                                     共印10份
平湖市司法局办公室               2006年11月30日印发

 

Google
 
发表评论】【告诉好友】【打印此文】【收藏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关于调整机关工作组织领导机构的通知

管理登录 版权所有 © 平湖市司法局 sfj.pinghu.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