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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2006年10月18日]    作者:佚名   阅读:  【字体: 】【双击滚屏】

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试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更好地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程序,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以及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中心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    申请程序

市法律援助中心和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可以接受受援人要

求提供非诉讼法律援助的申请。受援人申请非诉讼法律援助,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请求法律援助的书面申请书。

(二)、受援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受援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证明或生活困难证明)

(三)、受援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包括户籍证明、户口簿、当地暂住证), 验证原件后收取复印件。

代理申请法律援助的,受援人的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四)、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的相关证据材料,验证原件后收取复印件。

(五)、市法律援助中心和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认为需要的其它材料,验证原件后收取复印件。

二、    审批程序

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审批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

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经过对受援人的申请审查,属于如下

范围的:

(一)、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二)、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请求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赔偿的;

(四)、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

可以提供非诉讼法律援助的,在收到受援全部申请材料后三日

内报送市法律援助中心审批。

三、    指派程序

(一)、由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法律工作者和镇(街道)

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直接办理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

(二)、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市法律援助中心批准后三

天内,提出具体承办人员,由市法律援助中心根据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议指派工作人员,并领取法律援助《指派通知书》及登记案号。

(三)、律师、法律工作者和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人员须与受援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取得受援人的授权委托书。

(四)、办理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注意的几个问题:

1、在办理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人员是受援人的代理人,不能以人民调解员的身份主持或参与调解。

2、应告知受援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援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市法律援助中心和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负责审查和批准的工作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有:①该申请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②与所申请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该案件的公正办理。

2)受援人有知情权:①所申请的事项是否符合法定受理范围;②市法律援助中心和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是否有受理该申请的管辖权;③法律援助的工作程序。

3)受援人有如实提供该案事实材料的义务。

3、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办理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确有困难的,应及时向市法律援助中心报告并移交相关卷宗材料,由市法律援助中心另行指派人员承办。

四、    结案归档程序。

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结案时,应填写《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结案报告表》,并写出结案书面小结。要按照《卷内(全引)目录》,装订案卷,并在结案后十五内将案卷材料移交市法律援助中心。

五、本规定自二ΟΟ五年九月九日起试行。

 

 

平湖市司法局

ΟΟ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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