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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国人私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节录
[2006年09月26日]    作者:佚名   阅读:  【字体: 】【双击滚屏】

(1984年8月2日国务院授权城乡建设保护部发布)


  六、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或转移、变更登记和委托手续的证件、文书,须经公证。在外国办理的公证文书,须经该国外交部或其委托的机构和中国驻该国大使馆、领事馆认证。
  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或转移、变更登记和委托手续的证件、文书,必须是正本。如果证件、文书是用外国文字书写的,须同时附交经公证和认证的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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