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站长
首页
   当前位置:平湖市司法局 >> 政策法规 >> 法律服务 >> 正文  
站内信息搜索:
本类最新更新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
司法部关于公证人员清廉服务的若
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
提存公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注册管理办
关于外国人私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
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
快速通道
【政务公开】
【法律服务】
  法律服务投诉
【法律援助】
  电话咨询
【其它内容】
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节录
[2006年09月26日]    作者:佚名   阅读:  【字体: 】【双击滚屏】

(1986年12月8日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


  (七)签订“出国留学协议书”
  1.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办理出国手续前,要与选派单位签订“出国留学协议书”。协议书由选派单位和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双方签字,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后生效。
  2.“出国留学协议书”的内容,包括国家和单位对公派出国留学人员规定的留学目标、内容、期限、回国服务的要求、向留学人员提供经费的规定,以及派出单位和出国留学人员双方的其它权利、义务和责任等。

Google
 
发表评论】【告诉好友】【打印此文】【收藏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

下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管理登录 版权所有 © 平湖市司法局 sfj.pinghu.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