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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节录
[2007年12月07日]    作者:佚名   阅读:  【字体: 】【双击滚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96.03.17发布,1997.01.01实施)

  第二百一十八条 对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通知本人,并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解除管制或者恢复政治权利。

  第二百二十一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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