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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规范矫正对象衔接工作。派出所和司法所建立矫正对象衔接工作机制,一方接到法院、监狱、看守所有关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后,应及时告知另一方,并将复印件送达对方。 二是规范司法所与司法所协调配合。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工作中建立两“所”联系和相关信息共享制度。派出所确定一名民警为社区矫正工作联络员,负责辖区内的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三是规范矫正对象请假外出手续。请假外出手续必须由司法所会同派出所提出意见。准予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的,由司法所通知其本人;社区矫正对象需要延长请假时间的,须办理续假手续,同时,应告知矫正对象请假外出期间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 四是规范矫正对象人户分离问题。矫正对象户籍所在地与常住地不一致的,坚持以居住地司法所作为主体对其实施社区矫正,户籍所在地司法所、派出所予以协助、配合,并将矫正对象材料及时送达。 五是规范解除矫正手续。矫正对象矫正期满,由司法所会同派出所向其本人宣布,发给《社区矫正期满宣告书》等相关文书,并向其所在地的村居组织、所在单位通报有关情况。《社区矫正对象期满鉴定表》送交司法局和公安局审核后,存入个人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