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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集体教育和个别教育相结合。在每个司法所的“育新学校”内每月定期开展集中教育。通过走访、谈心针对个体思想、心理特征开展个别教育,特别是对于危险性高、近期思想波动大或有各类不安定苗头的矫正对象,重点加强教育。 二是课堂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作为课堂专门教育的补充,通过参观监所、公益性活动、社会服务、互动活动等形式,开展社会教育,矫正对象更多地参与社会实践活动,让其感受法律的威严、自由的可贵、回归社会的重要,增强服刑意识和责任意识。 三是思想道德教育与心理健康教育相结合。在做好法规、文化、道德教育的同时,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开展心理健康讲座、心理咨询、建立心理诊所等,矫正各种不健康的心理倾向,促使其在心理上尽快回归社会。 四是法制教育和技能教育相结合。对矫正对象的犯罪类型和宣传工作重点,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教育,如针对交通肇事者比例高,组织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结合禁赌专项整治工作,开展禁赌宣传教育活动等。同时邀请相关行业专业人士进行技能培训,帮助矫正对象有一技傍身。 五是正面教育与反面教育相结合。在开展反面教育的同时,注重对正面典型的宣传,加大对改造表现好的矫正对象的宣传力度,组织辖区内改造好的矫正对象进行现身说法,用正反两方面事例教育矫正对象要遵纪守法、奉献社会、实现人生的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