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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主要做法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008年07月31日]    作者:佚名   阅读:  【字体: 】【双击滚屏】

    自2006年12月12日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来,平湖经济开发区(钟埭街道)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开发区党工委、钟埭街道办事处的高度重视和市社区矫正工作委会员的精心指导下,紧紧围绕上级有关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指示精神展开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提高罪犯矫正质量为核心,以人性化管理为重点,积极借鉴吸收国外先进的刑罚理论和兄弟省(区、市)的成功做法,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和社会各方面力量,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维护社会稳定,在建设“法治平湖”、“平安平湖”、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基本情况
    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来,我街道共接收社区矫正对象47名,现在册25名。其中剥夺政治权利1名、假释2名、缓刑考验22名。男性24名,女性1名。年龄结构18岁以下1名,19~45岁19名,46~60岁4名,61岁以上1名。文化程度小学3名,初中12名,高中(中专)8名,大专2名。已解矫22名,解矫对象重新犯罪率为“零”,矫正工作成效明显,基本达到了矫正目的。
    二、主要做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顺利展开。按照“两院两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浙江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以及  的要求,平湖经济开发区党工委、钟埭街道办事处高度重视,专题召开会议,认真学习上级有关指示精神,研究部署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要求把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作为综治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常抓不懈,抓出成效。成立了以   组长,   为副组长,街道      等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司法所内,主要负责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的开展。各村(社区)相应组建了社区矫正工作站,站长由村支书或村委会主任(社区主任)兼任,共组建社区矫正工作站  个。成立了有志于为社区矫正工作服务的法律工作者、社区工作者、离退休老同志、知识分子和青年学生等参加的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队伍。通过建立街道、村(社区)、志愿者队伍的三级管理,确保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顺利展开。
    (二)加强教育,确保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效果。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是提高思想认识,改变思想观念,矫正其不良行为,提升道德品行的良好手段。一是积极组织学习教育。坚持个别教育、集中教育和专题教育相结合,以个别教育为主的原则,积极开展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工作,不断提高他们的悔罪意识、自新意识,转变他们的思想观念。通过走访、个别谈话等方式和途径,对矫正对象进行经常性的教育;针对矫正对象的刑罚种类不同,选择一些针对性强的法律知识,实行集中专题教育,如对交通肇事罪,进行相关交通法规学习,对盗窃罪、赌博罪进行相关刑法知识的学习,做到有的放矢;结合政策形势,进行了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治浙江”等相对知识的学习,自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来,已组织集中教育16次。二是积极组织公益劳动。建立了公益性劳动基地,坚持集中和分散相结合,以集中为主的原则,根据性别、年龄、体质和特长以及刑罚种类不同,安排相应性劳动,并实行公益劳动计分制,把它作为奖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公益劳动,增强他们的公德意识和社会责任感,通过回报社会,减轻他们的罪责感。三是积极开展心理疏导。如矫正对象张某某原是某企业的负责人,能力强,地位优越,犯罪判刑后思想悲观,精神负担重,心理落差大,自认低人一等,平时闭门在家,不和外界接触,沉默寡言,不愿与家人亲朋好友交流,心态有些不正常,通过社区员工们法理情的心理疏导和耐心帮教下,逐步使其摆脱了心理上的阴影,重新过上了正常人的生活,现已成为矫正对象积极分子。矫正对象曹某某,因哥们义气被人利用,被判缓刑后,对自己的前途十分悲观,社区员工们通过走访、促膝谈心,典型案例教育等方法,使其重新燃起了生活的希望,父母原来担心儿子走极端的顾虑没有了,并多次感谢社区员工们对他儿子的帮教。四是坚持正面引导,宣扬典型。街道司法所在组织教育中,善于有意识培养挖掘典型事例,以点带面,提升监管质量。如矫正对象张某某在市某公司工作,平时把自己业余时间全部用在学习专业知识,钻研业务技能上,现在是公司一位不可缺少的机械修理工,是公司的业务骨干和技术尖子,这类典型街道司法所矫正工作人员都能及时向矫正对象进行大力宣扬,极大地调动了矫正对象悔过自新的信心和决心。五是积极开展学习交流。每个季度的最后一个月,司法所利用集中教育时间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学习讨论,谈学习体会,谈工作、生活、家庭、思想情况,深挖犯罪根源,剖析犯罪原因,吸取教训,憧憬美好未来。通过学习讨论,不仅提高了矫正对象的法制意识,而且也使我们能够及时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发现问题,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同时也使矫正对象的才能得到充分发挥,有利于树立对人生的信心。如矫正对象张某某在一次讨论中,不仅讲了通过教育使他认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而且也使他原本悲观失望的情绪变得乐观了,对生活也充满了信心,并将自己的领导才华展现得淋漓尽致,感动了在场所有人员,有的甚至流下了悔恨的眼泪,有位私营企业主甚至提出要请其到公司做管理工作。
    (三)突出重点,加强了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一是突出个性化矫正方案设计。根据矫正对象的犯罪性质、家庭经济情况、认罪悔过的程度、家庭人员对其犯罪及被惩处的态度、预测矫正对象重新犯罪可能性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矫正措施并根据改造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做到“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区别对待,因人施矫,对症下药,提高教育矫正的针对性和矫正质量。二是加强对重点人员的管理。根据社区矫正对象奖惩考核的有关规定和矫正对象矫正期间表现,司法所对每一名矫正对象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实行分级管理,重点加强对严管级矫正对象的管理,做到情况明、思路清、个案矫正措施针对性强。严格落实走访、谈心、教育、思想汇报、公益劳动等经常性工作制度,及时发现不安定因素和隐患以及倾向性问题,严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到不脱管、不漏管,把不安全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严防矫正对象再犯新罪。三是加强重大节日、重大事件、重点时段的监管。街道高度重视“春节”、“十一”等重大节日的监管,针对节假日放假时间长,人员管理容易失控等特点,每次放假前,司法所对每一名矫正对象都要进行家访和走访群众考察一次,及时了解每一名矫正对象的思想动态,排摸不安定因素和倾向性问题,开展针对性的教育,着重强调社区矫正有关规定。四是突出人文关怀,体现“以人为本”理论。 在日常监管工作中,我们特别注重对矫正对象的走访,及时了解他们的家庭状况和按期思想表现,做到思想教育从严,生活关心到位。通过进行“一个电话、一张贺卡、一声问候”的“ 温暖行动”,给社区矫正对象送去人性化的祝福,向矫正对象传送政府和社会对他们的关心和温暖,洋溢着温馨的人性化矫正。如矫正对象胡某某脾气古怪,对陌生人比较排斥,但跟社区居民会工作人员和社区员工比较谈得来,平时经常帮社区居委会出板报,但从我们走访、谈话了解到,胡某某生活比较困难,符合享受低保待遇条件,社区员工主动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和协调,为胡某某解决了低保,安排了廉租房。对政府的关心,胡某某非常感动,表示要尽自己最大的能力去回报社会,弥补自己所犯的过错。五是突出抓好“接收”、“解矫”程序的规范。街道司法所对每一位新接收的矫正对象都要举行人性化接收仪式,给每位矫正对象送一封《给社区矫正对象的一封信》,既使矫正对象在进入社区矫正前感受到矫正的严肃性和认真性,又使矫正对象感受到人性化的一面,使他们尽快了解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同时对每一名解矫对象也举行解矫程序,对他们在矫正期间的表现进行综合讲评,提出要求和希望,使矫正对象切身感受到矫正对他们的帮助,通过矫正悔过自新,重新认识自我,回归社会,融入社会,真正做到工作有始有终。
    (四)加强正规化建设,促进了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一是加强台帐管理。司法所坚持对每名矫正对象实行一人一档,详细记载了矫正方案、志愿者帮教协议书、监护人责任书、公益劳动记录、每月小结、谈话记录、电话汇报等方面的资料,形成了一套完整、规范的基础性台帐,并指定专人负责。二是积极做好信息报送工作以及统计报表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社区矫正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信息报送及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的通知》要求,及时、准确向市矫正办报送相关信息,及时了解和掌握相关工作信息,有针对性的开展相关工作。三是为矫正对象配发学习用品。司法所为每位矫正对象发放了自行设计定做的教育学习笔记本和笔等学习用品,用来记录每次学习内容、学习心得和体会、思想汇报、内省与反思等有关内容,从教育学习中改造思想,调整精神状态,扬长避短,回归社会,实现自我完善。把学习笔记内容作为年终奖惩考核的一种依据。四是准备建立育新学校。为了使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有一个良好的环境,街道在财力、办公场所等紧张的情况下,准备专门腾出一间办公室作为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场所,并计划配备电视机、DVD机、投影仪等教学设备,努力改善教育环境,丰富教育内容,提高教育效果。
(五)加强自身建设,确保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质量。一是加强工作环境建设。街道把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作为综治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不断强化社区员工队伍建设,改善矫正工作环境,在街道办公场所紧张的情况下,专门为社区矫正腾出了一间办公室,配备了办公桌椅、文件橱等办公设施,并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将相关制度上墙,明确社矫工作职责、社矫制度、社矫纪律等;市司法局为社区矫正办配备了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主动关心社区员工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优化了社区矫正工作环境。二是加强业务学习,努力提高队伍素质。为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保证社区矫正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社会化,我们坚持加强对矫正工作人员培训,不断提高队伍素质,采取参加上级组织的培训、聘请专家授课、召开座谈会、体会交流等形式,学习知识,改进方法,提高能力。同时注重发现挖掘社区资源,发动离退休老干部、知识分子等加入到社区矫正志愿者行列,提高了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素质,提升了社区矫正的工作档次。三是建立社工考核制度。建立了以“台帐建立率、案主见面率、重点案主谈话率、个案设计率、解矫成功率”为主要内容的目标管理考核制度,督促专业社工主动与矫正对象多接触、多交流,做出行之有效的、符合实际的个案设计。四是强化信息工作。一方面从网上查询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信息,及时了解掌握上级有关社区矫正信息,借鉴吸收兄弟单位社区矫正一些好的做法,拓宽我们的工作思路。另一方面,及时总结社区矫正工作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积极向上级司法部门投稿,相互借鉴学习交流。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来,司法所撰写的  篇信息稿,被市司法局录用。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个全新的概念,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目前在我国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系统的法规制度,还处于试点阶段,需要我们不断去探索和研究。自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我街道的社区矫正工作依靠各级各部门的努力,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试点工作中,我们认为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没有统一法律,配套法规不完善。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没有社区矫正的相关表述,社区矫正的法律性质、工作内容和运行程序等均无法律明确界定,实际工作中产生了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制度而带来的问题和困难。现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依据是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两高两部通知),通知中对开展该项工作的内容、程序规定过于笼统,各部门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不明确,托管、送达和回执的方式、有关矫正档案资料没有详细说明,这些问题让基层单位在实践中不便于操作,造成有关单位之间工作互相扯皮、跨省市犯罪或流动人口犯罪的矫正对象脱管、矫正程序不统一的现象发生。从而使社区矫正工作效果打折扣。
    (二)矫正队伍人才匮乏,管理模式经验化。矫正工作的主要特点体现为工作性质和对象的特殊性,不同于其他工作,因而需要采用特殊的工作方法。但是,目前一线矫正工作人员由于缺少专业的矫正人员,特别是专业人士,如心理医生、教育工作者等,现有的一些矫正工作者往往是从地方招聘而来,经过简单的培训匆匆上岗。其自身对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认识还不到位,工作方法简单粗糙;有的不能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开展工作和解决问题。同时,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的专业结构不够合理,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其自身的法律知识、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要求尚有较大的差距,其次,由于矫正工作要求有一支稳定的合格的志愿者队伍,而目前既能够开展社区工作又懂法律的的社区司法“义工”也十分稀少。再次,由于矫正对象往往受家庭和社会的歧视,对社会产生仇视、报复、破罐破摔等病态心理,容易存在情感与交往上的障碍,对自己重新做人失去信心,亟需心理医生对其进行心理辅导,帮助他们建立生活的信心和勇气,而目前对矫正对象进行“心理矫正”的心理专家几乎是零。这些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后劲。同时缺少具有个性化的科学的矫正方案,对罪犯心理、行为的矫治效果就难以保证。 
    (三)各部门之间工作配合、衔接不密切。社区矫正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根据两高两部的通知精神,司法行政机关是具体组织实施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民政、监狱等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是公安机关,工作主体是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实施监管措施时,缺乏有效的强制管理手段,影响了刑罚执行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但实践中由于牵涉的部门较多,权利义务不明确,各部门为了局部利益,对做好这项工作缺乏热情和主动性,反而使工作复杂化,最后司法行政部门也只能因陋就简。
    (四)司法行政机关没有矫正强制权,不利于维护法律权威与尊严。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但根据两高两部的通知,司法行政机关是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公安机关是社区矫正的执法单位。据我们统计,大多数矫正对象虽有工作,但由于大多在私企工作,工作时间长,不容易请假,有的矫正对象的以不好请假、请假要扣工资等种种理由不参加有关矫正活动,对司法行政机关的考核奖惩报着无所谓的态度,由于司法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权力,社区矫正工作者面对这些现象也无计可施,使社区矫正工作大原本折扣,严重影响刑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为了使社区矫正工作发挥应有的作用,针对存在的问题,我们建议:
    (一)科学修改完善刑法、刑事诉讼法,加快立法步骤,制定《社区矫正法》。要尽快适应社区矫正这个新事物,及时修改和补充《刑法》,增强社区矫正有关内容。根据近几年社区矫正的试点经验,并借鉴国外成功做法,尽快出台一部全国统一的《社区矫正法》,对社区矫正的法律性质、适用范围、监督管理措施、保障体系、工作程序以及社区矫正机构和人员的设置、职责、矫正内容、矫正程序、权利和义务,执法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为社区矫正健康顺利发展奠定良好的法制基础。
    (二)尽快建立一支与矫正工作相适应的高素质矫正队伍。适时进行队伍培训是保证矫正质量的首要前提。组织队伍培训主要采取的方式:一是实施专题式教学。将国家政策、法规教育,治安形势、矫正发展趋势等分若干个专题供学员进行研究和学习,通过让学员解决真实性问题,来掌握隐含于其中的知识,形成解决当前矫正工作存在的难点、热点和重点问题的能力。二是按矫正基本知识、运用规律、参观考察、总结提高的步骤实施全过程培训。矫正基本知识,主要侧重于讲清解决矫正工作的基本问题;运用规律,主要是给出背景材料,实施案例、实例教学;参观考察,组织学员到具有典型的矫正社区参观考察,把专题研究引向深入;总结提高,主要组织学员运用所学理论,结合社区矫正的现实问题,撰写研究报告,并组织交流,达到共同提高的目的。此外,招揽心理医生、教育工作者等专业人才,更有利于矫正犯罪人的心理。 
    (三)尽快成立统一的社区矫正工作管理机构。加快司法体制改革步伐,自上而下地成立统一领导的社区矫正管理机构,由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诸部门指定人员参加,设立固定办公地点,由上述部门合署办公,便于社区矫正工作的衔接与协调。
    (四)尽快对司法行政机关立法授权。司法行政部门是行政机关,工作遵循的原则之一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为避免法律空白而出现工作漏洞,为维护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在制定《社区矫正法》中,应赋予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必要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在矫正对象无故不参加矫正活动、脱管或违法对抗时,可以行使必要的强制管理手段,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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