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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24日,当湖街道为未成年矫正对象朱某,正式办理了解除社区矫正手续。这是当湖街道自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在41名期满解矫对象中第一位解矫的未成年人矫正对象。 朱某2007年11月接受社区矫正,在案发当时他刚初中毕业,法律意识十分淡薄,自认为讲江湖义气,被他人拉着一起参与抢劫,直到被拘捕时才意识到自己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在开展对未成年人矫正时,针对实际情况,我们开展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并搜集整理大量的资料,通过“前车之鉴、法律后果、政策法规、长远发展”四个板块教育,弥补其法律知识的空白,使他真正吸取教训,增强其法制观念和分辨是非的能力,养成知法、学法、懂法、守法的良好习惯,并能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为其步入社会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促进其健康人格的形成。 解矫仪式上,司法所所长、社区干部、帮教小组代表以及社区矫正志愿者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表现进行了评议,认为朱某在矫正期内能够自觉参加教育学习和公益劳动及司法所组织的活动,按时上交思想汇报,积极配合社区矫正、服从管理,虚心接受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在平时的谈话教育、走访等了解,反映他本人思想表现趋于稳定上,能遵纪守法、行为端正、无违法乱纪现象,已符合解除矫正条件,并宣读了《社区矫正期满宣告书》,正式解除朱某的社区矫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