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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明确直属司法所体制问题
[2008年11月27日]    作者:佚名   阅读:  【字体: 】【双击滚屏】

     日前,根据市委书记盛全生的指示,市委副书记胡水良牵头,市委政法委会同司法局、人事局、财政局进行专题调研,对因直属司法所建成后体制调整涉及到一些具体问题予以明确。
    一是体制及隶属关系问题。直管之后,司法所作为司法局派出机构统一名称为“平湖市xx司法所”,管辖范围与镇(街道)行政区划一致,业务上由司法局管理,行政上受司法局和镇(街道)双重领导,以镇(街道)管理为主。工作职能保持不变,工作主要服从服务于镇(街道)党委政府中心工作。
    二是人员管理及工资问题。直管以后,司法所人员采用“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方式过渡,司法局根据编委批准的行政编制数量,逐年招录公务员,并按照每个所3个名额的要求,逐步充实到镇(街道)司法所(即新人),其工资、福利、奖金等待遇按照市级机关部门标准享受,根据市“四统一”规定,由市财政统发。在司法局招录人员未满额之前,镇(街道)按照每个所不少于3名公务员的要求,安排行政编制人员到司法所工作(即“老人”),其身份和性质保持不变,工资、福利、奖金仍按镇(街道)标准享受。担任司法所长的,不占用镇(街道)股级职数。司法所长人选由司法局和镇(街道)协商确定,涉及人事变动时,必须经双方同意。
    三是经费保障问题。直管以后,司法所所需工作经费及专项经费仍由镇(街道)负责,列入财政预算,在不低于目前水平的情况下逐年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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