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2日清晨,在新仓镇某企业工作的安徽籍职工周某在仓库顶棚清理积雪时,因阳光板不堪重负塌落,致使周某跌落受伤,急送新仓医院,后转至平湖市人民医院作紧急救治,在精心治疗和照顾下,伤情基本痊愈。
周某父母家人都在该企业上班,多次要求企业承担赔偿责任,但因双方对赔偿金额有较大分歧,且周某的家人情绪非常激动,一直无法达成结果,为此而影响正常工作,双方都非常烦恼。企业调解干部要求镇调委会共同调解。镇调解干部会同劳动保障所人员在充分了解事件经过后,首先是稳定受伤者家属们的情绪,然后结合实际对当事双方反复讲解有关的法律法规:周某是在受雇于该企业的劳动过程中受伤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属于工伤范畴,企业雇主应负赔偿责任。至于工伤赔偿的标准是在工伤鉴定以后方能确定的。经过多次劝导,在法律和事实面前,剑拔弩张的受伤者家属们终于平息了情绪,接受新仓镇调委会的调解方案,企业方也表示接受。在9月16日协商达成协议:由企业支付周某所花去的医疗费等合计17万元,另再一次性补偿周某121888.8元,双方对结果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