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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姑镇司法所调处一起交通伤害赔偿纠纷
[2008年08月21日]    作者:佚名   阅读:  【字体: 】【双击滚屏】

    日前,黄姑镇司法所与市交警大队、镇派出所联合调处了一起交通事故伤害赔偿纠纷。
    2007年11月21日20时左右,贵州省正安县和溪镇人游某和其11岁儿子乘坐丈夫吴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独广线黄姑镇海塘村路段时,与黄姑镇小营头村李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吴某和儿子两人死亡,游某重伤。
    事故发生后,平湖市交警大队和黄姑镇政府、派出所等部门迅速处置,游某因身受重伤,被送往平湖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游某住院期间,其丈夫和儿子死亡赔偿事宜由其委托丈夫的兄弟全权处理,经交警调解,肇事者李某赔偿死者死亡赔偿金48万元。
    游某出院后,经嘉兴新联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九级伤残,遂向李某要求赔偿20万元。而李某则认为自己已经赔付了死亡赔偿金48万元,只同意赔偿游某住院治疗的费用以及适当的补偿总计5万元左右,双方差距悬殊,多次调解,无法达成一致。于是,6月底,游某就带上其妹两人一起吃住到李某家中,双方吵闹不止。李某家多次报警求助,后李某干脆躲离。游某姐妹见状,愈发不愿离开李家。派出所多次出警协调,始终没有进展。
    7月初,李某家人到镇司法所要求解决。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前往李某家中了解事情详情。向游某姐妹进行劝解和法律宣传,游某同意调解解决,但要求必须由李某亲自到场,否则绝不离开李家。于是,工作人员告知李某家人,务必找到李某,双方一同到镇进行调解。
    7月11日,李某与游某终于一起来到镇派出所,在市交警的主持下,镇司法所、派出所三方一同进行调解。经过认真核查医疗费用、计算伤残补助费以及其他各项费用,最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李某一次性赔偿游某各项费用132660元,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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