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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27日下午,林埭镇徐东村村民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自徐家埭集镇由西向东回家,恰遇正在走亲戚的8岁姚某横穿马路,发生碰擦致姚某摔倒,姚某的父亲与高某均认为无大碍,故未报案。双方即送姚某到市中医院检查化验,化验结果为小便略带血,留院观察一天,休息几天无大碍。高某付了化验费三百余元,就回家,认为事情已了解。时候十来天,姚某称其下腹疼痛,其家长带其到医院检查,结果为肾脏轻微积水,需要住院治疗,后送上海儿童医院住院。姚父认为是车祸所致,多次找到高某要求支付医疗费,高某付了6000元医疗费。但后来姚父又多次上门催讨,并做出无理的举动,后报110处理,后要求调解协商处理。 在双方经过了几次协商未果之后,2月21日找到了我村调处,姚父认为肾脏是人体重要器官,关系到成年后的生育问题,且现在住院医疗费用尚未明确,要求高某签订负责到姚某结婚生育后亦算了解,现在的住院费用也必须支付部分,到出院为止。 村调委会在听取了双方的讲述后,认为姚某的家长存在了对监护人监护不力,又过失行为,应当对事故负主要的责任;高某行车观察不全面,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至于姚方提出的要求不予支持。在经济上,作一次性了断是双方的明智选择,经过了长达三个小时的调处,最终高某同意赔偿36000元作一次性了结(其中包括了姚某的治疗费、家属误工费等),姚方也同意并签订了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