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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是构筑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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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08月23日] 作者:徐怀瑛 阅读: 【字体:大 中 小】【双击滚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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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创建的最终目的是要有一个社会和谐稳定、邻里和睦相处的社会环境。而要创造这么一个环境,除了进行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教育以外,很重要的一项工作就要做好人民调解,通过人民调解化解各类矛盾。人民调解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凸现,利益主体多元化,人民调解工作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一伟大工程中自然而然被赋予了非同寻常的历史和现实意义。我在乡镇街道从事人民调解工作15多年,在实践中形成了“多次调解不终结、就地化解不上交”的调解方式。现浅谈一些体会,与大家共同探讨。 历经几千年,中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人与人之间发生的民间纠纷依然存在,而且纠纷的特点更具有广泛性、复杂性和潜伏性。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这些纠纷,有利于化解矛盾,增进团结,共建和谐,减少上访及刑事犯罪,从而能够起到维护社会稳定、百姓安居乐业的重要作用。1963年,诸暨市枫桥镇创建了“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少捕人,治安好”的枫桥经验。毛泽东同志批示“要各地仿效”。经过43年的试点、推广,形成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新时期枫桥经验,其内涵都是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就地解决。因此,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是构筑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基础。 人与人之间,特别农民的邻里之间在生活、生产和工作当中没有矛盾、不发生纠纷是不现实的,发生了矛盾和纠纷也并不可怕。关键是要通过调解,互相谅解,求和,化解矛盾,促进团结。 城北路社区一位68岁的老年妇女陈某,早年丧偶,生有三个儿子,因涉及拆迁,三个儿子为其母的房屋安置和赡养问题发生纠纷,社区调委会和街道调委会工作人员多次调解未果,当事人也多次提出要到法院打官司。可调解人员总是笑着对他们说“打官司是你们的权利,我们无权干扰,不管你们是通过调解,还是诉讼,最终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双方纠纷的实体问题,如果母子、弟兄对簿公堂,今后你们还有笑脸吗?老人多次来街道司法所,街道司法所的的调解员总是陪扶进来,司法所的同志一边端水泡茶,一边说理劝导,经过街道调解人员耐心细致地做工作,他们终于感动了、理解了、和好了,一起难解的家庭纠纷,二级调解组织先后调解了10多次,历经了2个多月,终于圆满解决,当事人对街道调解干部表示万分感谢!。 江泽民同志指出:“依法治国要与依德治国相结合”,依德治国就是要以讲道德、讲文明、讲团结、讲和气的氛围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事务。但是近年来,某些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为了减少信访件和重复、越级上访量,确保考核不扣分,乌纱帽不受潮,存在着一个误区,在调处纠纷、处理农民各类信访上访和群体性事件中往往是采取简单化和有意识地把纠纷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引导他们对簿公堂,当然从工作程序上来讲也是合法的,同时也履行了职责,但仔细想想,农村邻居两家,兄弟两个,父子两代为了一道墙、一块地、一间房发生纠纷而对簿公堂,家里放着一份判决书,那可要伤害多少人的心,结多少年的冤。 家住广福园某幢3楼的王家因为4楼的沈家晒衣服时经常滴水淋湿自家阳台上晒的东西,两家人为此常闹口角,纷争不断。去年12月10日,沈家晒衣服时不慎再次滴水到王家阳台上,导致两家积怨暴发。王家两个儿子对沈家大打出手,造成沈某3根肋骨断裂。后经法医鉴定已构成轻伤,按照刑法有关规定,故意伤人达到轻伤级别以上后果的要负刑事责任。辖区民警将该案情及时反映给当湖街道综治工作中心的调委会后,街道调委会认为邻里纠纷引发的矛盾有它的特殊性,重在疏导化解,如果双方能调解结案,结果会更有利于消除两家由来已久的积怨。今年3月12日,街道调委会主持了这起王、沈两家因邻里纠纷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通过调解员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双方当事人都作出了很大的让步,表示愿意重修友好,但对具体赔偿数额争议很大。调解人员继续向双方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摆出法院类似案例判决的赔偿数额。在调解员的不懈努力下,王、沈两家终于达成调解协议:王家愿意一次性赔偿沈某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和后续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16379.1元;同时约定楼上楼下应互相尊重,多多沟通,以后绝不发生此类纠纷。调解结案后,王家的两位老人热泪盈眶,激动地拉着调解员的手说:“如果没有你们的帮助,我们和沈家的纠纷永无休止,我们的儿子除了赔钱外,还有可能要吃官司,我们一定要吸取这个深刻的教训。”一桩可能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街道调委会的调解下得到妥善调处。 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时常需要呕心沥血、苦口婆心的不分白天黑夜放弃休息时间为当事人服务。2007年1月17日,还没到开始上班时间,几十个神色严峻的人一起涌入街道调委会,看样子好像有什么大事要发生了。街道正在午休的调解员马上安排来访者进入街道调解室了解情况。原来事情是这样的:2007年1月13日上午,徐××(33岁、安徽籍)的丈夫朱××((35岁、安徽籍)感到全身不适,去平湖市××医院就诊。经过医生查体及B超检查,初步诊断为胆结石,医生便给予朱××输液门诊治疗两天。但在1月15日凌晨3点左右,徐××突然发现丈夫已经没有呼吸,立即拨打120,后经医生确认朱××已经死亡。1月16日一早,徐××带上所有家属和亲戚冲到××医院,认为是医生治疗措施不当而造成朱××死亡,提出25万元人民币的巨额死亡赔偿金,但院方坚持认为在对朱××的整个治疗过程中,是严格按照医学规定的程序进行的,医院方并无任何过错,于是双方就死者死亡赔偿金问题发生激烈的争执和冲突,家属在医院闹了一天一夜也未达成协议。调解员了解清楚双方纠纷的起因后,立即开始主持展开调解。医院方认为在对朱××的整个治疗过程中,是严格按照医学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朱××的突然死亡是由其潜在突发的疾病导致的,医院方在对朱××的治疗上并无任何过错和过失,不承担任何责任,至多给予死者家属一定的人道主义补偿金。医院方同时强调,对方提出的巨额赔偿金是没有根据的,因为这不是一件医疗事故导致的死亡事件,如果对死者鉴定出来是医疗事故引起的,医院方愿意也应当承担起全部的赔偿责任,但是死者家属始终拒绝对死者进行死亡鉴定,说明死者本身就可能存在严重的病情。而死者家属认为,之所以拒绝医院方提出的死亡鉴定要求,是出于对家乡习俗的考虑,认为对一个死人进行解剖是件很残忍的事,死者的父母肯定也接受不了。死者家属说,医生对朱××初步诊断为患结石,并当场表示患胆结石没什么大不了的,但结果是患者挂了两天盐水就死了,这到底是不是一件医疗事故导致的死亡案件没有经过正规的医疗鉴定,谁也不敢说,但是医院方在治疗上肯定存在误诊或重大过失,导致丧失抢救朱××的最佳时机。此时死者家属主动降低姿态,要求医院方赔偿16万元人民币,医院方仍坚持站在人道主义立场上,最多拿出1.3万元人民币的补偿金。双方的赔偿数额差距很大,调解陷入疆局。死者的父母行为多次失控,要围向医院方动手,情形一下子紧张起来。调解员马上改变调解策略,分别对双方进一步了解情况,开展思想工作。调解员帮助死者家属分析案情,如果坚持巨额的死亡赔偿金,应当给死者申请死亡鉴定,若鉴定出来是一件医疗事故导致的死亡案件,医院赔得也心服口服,按照最新的人身损害标准赔偿金起码在35万元以上,但存在的风险是如果给死者鉴定出来是由自身潜在的突发性疾病引起的,那结果又大不相同了。但是死者家属还是不愿给死者申请死亡鉴定,并主动把赔偿要求降到11万元人民币。调解员帮助医院分析案情,医院方虽然是严格按照医学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的,但患胆结石一般是致不了命的,死者的主治医师也曾当场表示患胆结石没有什么大不了的,照此推理医院方虽然没有过错但肯定存在一定的过失,如果今天不了结掉,他日对簿公堂,医院要承担医院与朱××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到时局面未必对医院方有利。医院方表示很冤,但还是把补偿金一下子提高到5万元人民币。双方在调解员的努力下,对案件的各种利弊因素已吃透,但是对赔偿金还有6万元人民币的差距。夜幕早已张开,街道调委会的调解室灯火通明。双方都没有终止调解的意愿,调解员们顾不上喝水、吃饭,还在奔左奔右继续为双方分析利弊因素。最终在调解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都跨出了很大的让步,医院方愿意一次性补偿死者家属丧葬费、差旅费、精神抚慰费人民币共计6.6万元整,就这样一起特殊的医疗纠纷案件在调解员的苦口婆心下,终于得到圆满的调处,化解了一桩可能激化的医疗纠纷。双方签好字后,死者家属连忙握着调解员的手,感动地说:“你们这儿政府的工作人员办事就是认真,对本地人和外地人不偏不倚,并放弃休息时间为我们调解谢谢你们,太谢谢你们了!” 实践证明:人民调解在调解矛盾纠纷、融洽社会关系、打造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机制,发挥了独特作用。它与“对簿公堂”相比,具有“成本低、效率高、后遗症小”的优势,符合我国民间长期形成的“无讼为贵、和为贵”追求和谐的社会心理和民族传统,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欢迎。 在开展平安创建活动中,如何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我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供参考。 一是要提高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人民调解制度始于1954年,1982年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9年国务院出台了《人民调解解委员会组织条例》,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将人民调解协议认定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民事合同。历经几代人的努力,人民调解制度在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党中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人民调解工作,必须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及时处理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和群体性事件,消除阻碍改革发展和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安定因素,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应有的作用。而人民调解在保障社会稳定、创造浓厚的法治氛围、营造融洽的社会关系、提高公民道德素质中起到了积极作用,所以,必须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进一步提高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 二是要巩固和完善人民调解组织。根据国务院《人民调解组织条例》、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人民调解组织局限于村、居和乡镇街道建立。而目前街道、村、居建立的人民调解组织基本上没有专职调解员,大部分调解员都是村、居街道的干部都是兼任,而且调换频繁,因此业务水平更不上。一些企业和市属单位等设立的调解员,由于多方面因素不能发挥人民调解的功能作用。事实上企业有相当一部分调解组织都是挂牌调委会,名存实亡。因此,巩固和完善人民调解组织是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关键。村、居和乡镇街道的人民调解组织要设立专职调解员,村、居小组和企业、市属局办和单位一般以建立调解小组和设立调解员为妥。同时把调解组织延伸到110接处警后不构治安处罚的民事纠纷进行人民调解,在流动人口密集的地方或流动人口服务中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吸收有威望懂法律热爱人民调解工作的流动人口加入调委会。 三是要建立人民调解联席会议制度。目前运行的调解机制大部分是纠纷当事人上门请求调解,在一定程度上,工作程序还存在着被动状态或等纠纷发生了再重视化解。为此,镇、街道应建立人民调解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本辖区的不稳定因素和矛盾纠纷进行排摸、梳理、分流,对重点纠纷并通过联席会议研究调解方案,其中:重特大事件提交街道党政主要领导,落实专职调解员调解;可能发生的预见性事件,由村、居调解组织进一步排摸,把握深层次信息,提出化解矛盾意见,为上级决策发挥参谋作用;一般性的纠纷,由村社区调解组织、村民小组、企业小组或调解员调处解决。 四是要建立横向联合调解机制。农村的一些纠纷除了本村、本组邻里之间发生的以外,还有一些纠份一方当事人涉及外村、外乡镇或本辖区以外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这些异地纠纷往往比较疑难和复杂,也容易引发越级上访和重复上访。因此,要建立横向联合调解机制,纠纷发生后立即启动联合调解机制,分别向双方当事人宣传法律和做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及时化解矛盾。 五是要提高调解员素质,树立为民服务宗旨。素质偏低是目前调解组织、调解人员普遍存在的问题,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基层的各类矛盾纠纷、信访、上访和群体性事件也明显增多,而且具有更广泛性、复杂性和潜伏性。提高调解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提高为民服务的质量,是形势的需要,也是工作的需要和群众的需要,只有懂政治,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才能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只有懂政策,有较高政策水平,才能调处各类矛盾纠纷;只有懂法律,有较丰富的法律知识,才能用法律、法规处理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和群体性事件。所以要加强学习,积极组织各种业务培训,提高为民服务质量和调处各类纠纷的本领。 六是要落实调解考核奖励经费,加强硬件建设。目前,调解经费不足、没有调解考核办法,硬件设施简陋的现象普遍存在,严重影响和制约了调解工作。因此,乡镇街道要确保调解经费的落实,出台考核办法奖励,配备摄像机、数码相机等基本设施。充分调动调解人员的积极性,把人民调解工作做好做实。 当湖街道 徐怀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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