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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做好人民调解 促进社会和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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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10月29日] 作者:徐怀瑛 阅读: 【字体:大 中 小】【双击滚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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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发展需要有一个和谐稳定、和睦相处的社会环境。而要创造这么一个环境,除了进行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教育以外,人民调解是解决基层矛盾纠纷的主要手段,是构建和谐稳定社会的“第一道防线”。人民调解既是依法进行,又可讲情讲理,方式简便,过程透明,符合我国国情和民情;调解形成的协议是基于双方自愿、公平公正,又具有较强的履约基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矛盾随着经济的发展随之而发生,而且纠纷的特点更具有广泛性、复杂性和潜伏性。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这些社会矛盾纠纷,有利于化解矛盾,增进团结,共建和谐,减少上访及刑事犯罪,从而能够起到维护社会稳定、百姓安居乐业的重要作用,才能推进社会主义城乡一体化建设。枫桥经验经过40多年的推广,形成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新时期枫桥经验,其内涵都是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就地解决。因此,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是城乡快速发展中构结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现浅谈一些体会,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放弃休息,换来大家庭的和谐幸福 要做好基层的人民调解工作,时常是不分白天黑夜,时常要放弃节假日休息时间。而且对待赡养纠纷调解成功后还要经常性的回访,因为赡养纠纷协议履行的时间夸度长,反复性大,经常性的走访,可以督促调解协议的履行。2005年的国庆将要放假,居住黄家浜村的吕家老人共有四个子女,大儿子与三儿子为老人赡养互殴过程中造成大儿子三根肋骨骨折;70多岁的老母在旁劝架时,被大儿子之妻故意用硬物击中右手,造成吕母右手骨折;大儿子25岁的女儿(孙女)得知父亲受伤后,居然动手打了70多岁高龄的老奶奶6个巴掌。事后出嫁二女儿,入赘小儿子得知父母遭受不白之欺后,约上三儿子纠集亲戚朋友许多人一起冲到大儿子处,要“教训”一下大儿子的妻子和女儿,大儿子的女儿也不甘示弱,叫了一群年轻的帮手准备“火拚”,大儿子见情势不妙,怕闹出人命就报了警。这起纠纷发生时正9月30日下午,马上来临放国庆长假七天,这时调解员放弃休息时间,因为当时双方当事人情绪非常过激,调解干部分三步进行调解: 一是先调二位老人赡养之急。七天国庆长假马上来临,老人的赡养问题如果不及时解决,老人将失去住处。通过耐心一天一夜的调解,首先解决了两位老人的暂时吃住和将来的赡养问题。 二是调老母亲遭受巴掌之气。在民风淳朴的农村,大儿子之妻和大儿子之女故意攻击老人的行为性质确属恶劣,为了尽快缓解其中的敌对情绪,调解员放弃国庆休息时间,马不停蹄地对大儿子之妻和大儿子之女开展思想工作。即便老人看待子女有所不公,但是媳妇、孙女暴力殴打长辈,在法律性质上是人身伤害,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伦理和道德上更要受到众人的谴责。在调解员耐心的讲法律、摆道理、明伦理下,吕甲的妻子和女儿终于羞愧地低下了头,10月5日,两人当面向吕家老母亲赔礼道歉,并赔偿吕家老母亲3000元的医疗费和2500元的精神损失费。 三是调大儿子受伤的赔偿问题。老人的赡养之急和医疗费之急妥善解决后,10月7日,调解员紧接着调解大儿子受伤赔偿的问题。三儿子认为是大儿子对老人不尊,而且借酒疯主动上门闹事,过错在对方,自己则是正当防卫无须担责。大儿子认为三儿子凭借年轻力大,是故意打伤自己。两兄弟各持己见,互不相让。调解员指出,互殴过程中都有伤人的故意,因此两人具有同等的过错责任。对老人不尊不孝的行为,应该受到舆论的谴责甚至法律的制裁,但对于大儿子的人体伤害三儿子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调解员的斡旋下,三儿子赔偿大儿子医药费和误工费共计2150元。 这起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重大的赡养纠纷和人身损害纠纷,调解员放弃国庆黄金周休息时间,通过七天的“奋战”基本得到平息,受到了村民的一致好评,为了防止反复调解干部三年来已经6次进行了回访。吕家这场家庭大战的成功平息所获得的社会效应是多方面的,一方面体现了调解员埋头苦干、勇于奉献的精神风貌,另一方面反映了调解员高超的调解水平和调解艺术,同时也反映了新时期广大基层调解员强烈的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意识! 二、耐心调解,促成当事人谅解互让 在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在生产和工作、邻里之间、生活当中没有矛盾、不发生纠纷是不现实的。发生了再大的矛盾纠纷也并不可怕,只要能促成双方相互理解、互相谅解,就能平息事态,化解矛盾,从而达到求和的目的。云南省马傣族蒋某是平湖市某装饰工艺品厂职工,在2006年11月26日中午11时20分驾驶厂里的电瓶车外出吃饭,电瓶车翻车造成蒋某头部颅骨受伤,在平湖、嘉兴等医院住院修复手术半年,化去医药费10多万元。蒋某要求厂方进行工伤赔偿16万元。厂方认为蒋某下班期间到外面吃饭造成的,厂方不作赔偿,但蒋某是本企业职工,而且生活又较困难,厂方愿意补偿3万元。蒋某认为他是驾驶厂里的电瓶车造成的,厂方没有明确规定不准驾驶厂车外出吃饭,是厂里造成的,所以申请工伤仲裁。2008年1月2日经平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不认为工伤”。由于平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不是工伤,所以厂方连补偿的3万元也不支付给蒋某。在2008年2月6日的除夕之夜,蒋某纠集老乡80多人到工艺品厂的法人代表沈某家去讨“公道”。沈某也知道蒋某不会就此罢休,所以也叫来自家三兄弟、亲戚朋友邻居百号人在家“过年”,准备大干一场。当湖派出所闻迅后立即出警平息事态,并联系当湖街道调委会进行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干部认为蒋某虽然被认定“不认为工伤”,但这次车锅事故与厂方平时对车辆管理不善是分不开的。蒋某开电瓶车出去吃饭在企业工作期间是经常的,厂方无人制止过他,使蒋某误认为吃饭也是为了工作,所以企业有一定的责任。但蒋某是成年人,应该分得清开电瓶车在厂外工作与下班吃饭的区别,下班期间驾驶厂车造成的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经过一个多星期的几个回合的调解,厂方终于同意一次性补偿蒋某七万元人民币。双方当事人对街道调解干部表示万分感谢。 三、及时介入,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升级 搞调解不是坐堂“应诊”,而出门“巡诊”,主动上门。更要敢于面对危险,调解如救灾灭火,早一时灾除烟散,晚一时可酿成大祸。调解干部凡事要敢字当头,只有调解干部敢于面对危险,群众才能信任,才能化解群众的矛盾。近几年,房屋宅基、人身伤害、邻里之间 、家庭、城市征迁中纠纷成为多发性纠纷,也成了调解工作的“热点”、“难点”,土地、征迁又牵涉到群众的根本利益,大量的矛盾纠纷也从中不断产生,如果不及时平息,往往会发生械斗,甚至流血冲突。在2007年,大胜村农户唐某与邻居为修建弄堂发生纠纷并打了起来,两人从屋里打到了街上。唐某拿起一根木棍往邻居身上打,邻居也拿了铁锹打还唐某,在场围观群众没人敢上前劝解。村调解干部听到消息后,火速赶到现场,只见两人互不想让,随时都可能引发亲属之间的集体殴斗。一看要酿成大祸,调解干部顾不得个人的安危,冲上去将唐某手中的木棍抢下,又将邻居手中的铁锹夺下,平息了这场殴斗事件。随后,调解干部又趁热打铁,分析原因,明辨是非,分清责任,最终解开了当事人心中的疙瘩,一场后果不堪设想的斗殴终于在调解干部的周旋下,双方握手言和。事后,两人都感激调解干部,说:“要不是你及时制止,一时冲动,我们不知会惹多大的祸事,多亏了你。”调解干部就是这样不厌其烦地做好民间纠纷调解工作,解决了一次又一次纠纷,也化解了一次又一次一触即发的打斗事件。 实践证明: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融洽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依法治理上,发挥了独特作用。它与“对簿公堂”相比,具有“成本低、效率高、后遗症小”的优势,符合民间长期形成的“不讼为贵、和为贵”追求和谐的社会心理和民族传统,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欢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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