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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人民日报副总编诈骗368万 大忽悠刘永红受审
[2006年12月07日]    作者:佚名   阅读:  【字体: 】【双击滚屏】

冒充人民日报副总编诈骗368万

 “大忽悠”刘永红当庭称指控全是诬告

   本网北京12月6日讯 记者李松 黄洁 通讯员高志海 因冒充人民日报社副总编进行诈骗,31岁的湖北省无业人员刘永红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但是,正在北
京看守所服刑的他,又被发现曾以帮他人办理提拔、调动等事宜而诈骗368万元的犯罪事实。今天,冒牌副总编刘永红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接受审判。
  2002年的3月至9月间,刘永红伙同刘海千、祝地(均另行处理)假冒人民日报的记者、编辑、主任等身份,答应为侯某办理提拔干部、调动工作的事,但提出需要一些活动经费。因为刘永红等人的身份均是“厅部级干部”,侯某很容易就相信了他们,并在北京市东城区的台湾饭店、天伦王朝饭店、和平饭店等宾馆客房内,先后交给刘永红等人368万元的“活动经费”。不久后,侯某发现自己被骗,随即找刘永红等人反复进行追讨。迫于压力,刘永红于2003年12月至2004年1月,分三次向侯某的个人账户中退还了51万元,但其余的313万元始终拒绝归还。
  此外,刘永红等人还用同样的“招数”,骗得了朱某的信任,以将朱提拔为处长或调到武汉人民银行工作等理由,又骗取朱某6万元。刘永红还单独作案,故伎重演,以为李某女儿办理大学毕业分配工作事宜,骗得李某5万元。
  在今天庭审中,刘永红先是对起诉书中记录的自己的文化水平较起了真,一再强调“我是大学文化,不是大专文化”。据刘永红说,他以前曾在人民日报社大地月刊任副总编辑助理和办公室主任,也有人民日报社发的记者证。同时,他提出起诉书中的指控证据不足,“我没有诈骗侯某的钱,是他主动找到我,向我借了51万元。”对起诉书对其诈骗朱某和李某的指控,刘永红称“全是诬告”。此案将择日宣判。

(责任编辑:杨凯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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