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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规范民事行政案件法律监督工作
[2008年08月21日]    作者:佚名   阅读:  【字体: 】【双击滚屏】

    近日,平湖市司法局会同市检察院出台《关于规范民事行政案件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
    《意见》要求双方加强沟通和信息交流,共同加大法律宣传和法律监督的力度。
    《意见》明确了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服的,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程序,以及代理申诉时的职责。
    《意见》规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办理民事行政案件的过程中,若有发现虚假诉讼,或者发现司法工作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职务犯罪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举报,也可直接向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举报。
    《意见》还规定,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不符合抗诉条件,作出终止审查决定的,应向代理申诉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说明不抗诉的理由,共同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减少无理上访,以维护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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