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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办好非诉讼业务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
[2009年04月30日]    作者:佚名   阅读:  【字体: 】【双击滚屏】

    平湖市依托设置在各司法所的法律援助站,将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有机结合,利用非诉讼调解的方式解决农村、农民和农民工所产生的纠纷,发挥法律援助在基层的作用,服务新农村建设。2008年以来,共办理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132件,占援助案件总数的31.6%。非诉讼已逐渐成为法律援助的主要方式,在调处民间纠纷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是扩大受案范围。将非诉讼案件受案范围从原来的赡养、抚养等单一纠纷,拓展到赡养、抚养、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劳动争议等多个方面。特别是通过非诉讼调解办理了一些追索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等疑难复杂案件,有效缓解了当事人双方的对立情绪,避免了事件激化。  
    二是完善便民措施。各法律援助站设在司法所,均实现“沿街落地”,并设置了方便老年人、残疾人、孕妇通道,方便困难群众咨询、申请法律援助。通过“12348”平台,法律援助中心与各援助站联动,实现非诉讼案件网上审批,为提供了方便快捷的服务,极大方便广大群众尤其是农民,无需为一个案件往返于农村和城市之间。  
    三是规范办案程序。非诉讼法律援助实行法律援助站就近受理、援助中心统一审批的模式,先由法律援助站受理,再经市法律援助中心审批后,办案人员即着手参与或召集双方进行非诉讼调解。案件办结后,援助代理人需将案卷和该案件的指派文书、调查笔录、和解记录、和解协议等一并归档装订成案,交法律援助中心统一存档。  
    四是提高案件质量。市法律援助中心经常到各援助站,就非诉讼法律援助工作进行指导。规范非诉讼法律援助主体,案件代理人与调处者不得为同一机构,避免利益冲突损害当事人利益。建立案件评估机制,加强个案监督,对承办案件的人员予以全程监督,及时掌握案件调解或诉讼代理情况,防止承办人拖延办案、损害受援人利益行为的发生。  
    五是落实办案补贴。严格执行《平湖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每件非诉讼案件按300元的标准对承办机构予以补助,鼓励各援助站的办案积极性。除政府财政拨款外,将法律援助资金专户内的资金主要用于补贴非诉讼案件, 2008年共发放非诉讼法律援助办案奖励补贴27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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