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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19日,某管道公司在平湖市区进行污水管道施工时,2名工人徐某、张某因在管道内吸入有害气体而中毒,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市领导及时组织司法、公安、信访、安监、新居民事务局等部门组成协调小组,进行调解。 受害人张某系四川籍农民工,无配偶子女,家庭关系较为简单,经当湖街道调委会积极协调,施工单位和受害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死者尸体随后火化。 死者徐某的赔偿协调工作进展缓慢,陷入僵局。由于死者家属一开始提出了105万元的索赔额,与责任单位的心理底线分歧太大,缺少进一步协商的基础。调解过程中,死者家属情绪激动,大吵大闹,其聘请的嘉兴律师及时控制家属情绪,防止他们有过激行为。而另一边,施工单位也在平湖当地聘请律师抓紧进行工伤死亡赔偿的测算工作,双方律师及时碰面,积极协商,对照法律和赔偿标准,做各自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最终双方的赔偿范围定在60-70万元,使双方的赔偿争议从最初的60万元逐步降到了只有10万元差距。 在进一步协商具体赔偿数额时,又发生变故,由于60-70万元的赔偿范围是在排除了死者配偶(按照法律规定,有生活来源和劳动能力的死者配偶没有工伤死亡赔偿抚恤金)和女方父母抚恤金的前提下确定的,而徐某系上门女婿(当地俗称“倒插门”),因此,女方家属认为:他们招上门女婿的主要目的就是养老,况且徐死亡最痛苦的应该是配偶,女方还有四岁的小孩要抚养,没有赔偿与情理不符。 至此,当事人由双方变成三方,矛盾也呈多级,调处难度加大。女方家属认为男方家属聘请的律师不能保护自己权益,并从家乡海宁聘请律师,代理索要自己的份额。 调委会与三方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协调,并继续作施工单位工作,考虑到死者家庭的特殊情况,施工单位同意在60万元的基础上增加赔偿数额;女方代理人坚持律师职业职责,做好女方家属的法律解释工作;男方家属在代理律师的劝解下作出让步,答应把60万元以上的那部分赔偿算作女方家属的精神抚慰金,男方家属不参与遗产继承。最终,经过三天三夜的艰苦调解,3月22日晚24时,男、女方家属和施工单位三方达成统一的赔偿协议:施工单位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65万元,其中男方家属32万元,女方家属33万元,施工单位两天内支付完毕。 本次事故在当地引起了社会、群众的高度关注,能否比较合理、妥善地处理此案具有特殊、重要的社会意义。在事件处理过程中,三地律师识大体、顾大局,发挥律师在处置敏感问题、群体性案件中的重要作用,使这起案件中的近30名受害者家属至始至终没有过激、越级行为,保证了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